中共延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延川县监察委员会
延川县公安局
延纪发〔2019〕6号
关于印发《延川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办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纪委、各镇(街)派出所: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做好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制定了《延川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办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延川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办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延川县纪委 延川县监察委员会
延川县公安局
2019年2月20日
延川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办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做好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监察委安排部署,《延安市纪委、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办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暂行办法》工作要求,现结合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川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安局扫黑办)负责汇总提供全县公安机关发现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并审核移交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的接收分办。
第三条 县公安局扫黑办应将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线索进行移送:
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主要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主要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所列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不力问题。主要是: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对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第四条 县公安局扫黑办应在每月 5日前将公安机关上月发现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清单及案件材料移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涉及县处级以上人员的问题线索和情况,应及时移送。移送材料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发现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主要问题线索。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应对市公安局扫黑办移送问题线索进行审核,研判是否属于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移送材料是否齐备、规范,需要补充的,应协调扫黑办进行补充。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移送问题线索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提出分办意见,报经委领导审批后交相关纪检监察室督办。县纪委定期向县公安局扫黑办通报移送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第五条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定期与县公安局扫黑办会商工作,沟通情况,确保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高效规范。
第六条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县公安局扫黑办应加强对镇(街)纪委、镇(街)派出所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的督促指导,健全机制措施,夯实相关责任。
第七条 办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因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镇(街)纪委和各镇(街)派出所参照制定相应的移送工作办法。镇(街)派出所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应按照要求及时移送镇(街)纪委。
中共延川县纪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