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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52)】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8/08/02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秩名   点击: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本条是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职责,推动国内有关单位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

本条分为三项。第一项规定了“追逃”。“反腐败国际追逃”,是指对于逃匿到国(境)外的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将其追捕归案。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引渡是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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