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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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川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1/03/09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纪委常务委员会(简称“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推进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守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在市纪委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定“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廉洁从政、依纪依法用权,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团结协作、奋勇争先,奉献党的纪检监察事业。

(三)县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工作、重大决策、干部人事调整推荐和奖惩、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自觉服从集体领导。

(四)纪委常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

第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负责,定期向县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监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确定全委会议题和议程,讨论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召开全县性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三)研究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讨论县纪委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县纪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

(五)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对县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审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求县纪委监委协审的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改变备案案件的处理意见;审定县纪委监委受理的党员、干部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七)研究决定重大典型案件的通报和公开曝光。

(八)协助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好巡察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专项巡察意见,听取巡察办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的处理意见;研究加强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培训,协助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巡察人才库,提出人员抽调意见,提供专业支持等工作。

(九)协助审查县委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研究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巡察组工作人员的交流、调动、挂职锻炼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研究讨论各镇街、园区、企业纪(工)委书记提名问题;讨论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奖惩、表彰;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十)研究决定常委会班子成员分工;研究县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意见和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巡察办、巡察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及职务晋升意见。

(十一)听取县纪委常委会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常委班子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十二)研究加强县纪委常委会班子建设和打造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纪检监察铁军的重要问题。

(十三)听取县纪委监委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汇报,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和其它重要的事项。

(十四)研究部署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听取机关支部工作汇报;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审定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传导党建工作责任和压力。

(十五)研究部署县纪委监委机关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听取驻村工作队扶贫工作情况汇报。

(十六)其他需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外出或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出席县纪委常委会议的人员为全体纪委常委。不是常委的监委委员,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信息中心、县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根据议题事项扩大列席人员。常委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通过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和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各部室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常委会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常委的意见。常委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提前沟通不够、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

第八条 县纪委常委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半天前通知各位常委,会议有关材料应及时送达,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承办。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分管副书记或常委要认真审核把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部室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征求意见。分管常委就议题作说明或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室主任作汇报;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各常委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意见或决定。

第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决定,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进行逐项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交下次常委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一条 县纪委常委因事未到会的,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在会后向缺席的县纪委常委通报情况。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提请下次常委会再议。在常委会未作出新的决议之前,要维持和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所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常委会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本人需回避。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研究、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各成员的积极性,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书记在会议表决中应末位表态。

第十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由办公室负责设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等作如实记录,以便查考,会议记录应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与会人员要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负其责,坚决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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